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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桂0110民初601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某,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户籍地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物业费。1.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56.93元;2.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公共电费分摊255.78元;3.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公共水费分摊255.78元;4.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水费412.73元;5.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的垃圾清运费145元。合计3626.22元。二、违约金。截至2025年2月28日止,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767.08元(计算方式:2556.93元×30%)。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明确现执行物业服务费价格为1.0元/月/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2日,原告与某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了《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为涉案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于2023年4月期满,期满后由原告代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代管期间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并于2024年4月11日与某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依法签订了《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继续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第八章合同的期限、终止及解除第十一条:本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第八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原告现执行价格为1.0元/月/平方米。第九条:业主应当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每月5日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及上一月度实际产生的、各项分摊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连续3个月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在30日内交纳。经甲方督促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仍无合理理由拒缴交物业服务费用(资金)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欠缴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乙方可采用诉讼的方式追缴。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业委或物业使用人无合法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及乙方代垫费用,应按日千分之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潘某于2020年5月12日前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物业项目坐落位置: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房屋面积:88.17㎡,所有权人:潘某。原告多次微信、电话催收被告交纳物业费,上门粘贴欠费通知单催收被告均不予交纳,原告遂起诉。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照片、水务公司发票、欠款清单、催收费通知、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被告潘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等。2020年5月1日,原告(乙方)与某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合同提供物业服务至2023年4月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由原告代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代管期间为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2024年4月11日,原告某公司(乙方)与某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甲方)依法签订了《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约定原告继续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本案原告主张实际物业服务费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业主应当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每月5日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及上一月度实际产生的、各项分摊费用。公摊水电费以业主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按0.2元/平方米/月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连续3个月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的,甲方应当督促其在30日内交纳。经甲方督促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仍无合理理由拒缴交物业服务费用(资金)的,甲方同意乙方将欠缴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乙方可采用诉讼的方式追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合法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资金)及乙方代垫费用,应按日千分之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南宁市武鸣区环境卫生工作站委托原告代收小区垃圾费,每户每月5元。水费由某公司代缴后,再向业主进行收取。被告潘某系某园小区业主,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88.17㎡。2025年9月27日,原告通过手机短信向被告催缴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等欠款。原告向被告催收上述费用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所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南宁市某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的《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某园小区的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为潘某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潘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原告已代缴某园小区的水费,并受环卫部门委托代收小区垃圾费。现某公司要求潘某支付物业服务费2556.93元、公摊水费255.78元、公摊电费255.78元、水费412.73元、垃圾清运费145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某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日应按欠缴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3‰支付违约金。潘某未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未能对其实际损失进行举证,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支持违约金255.69元(2556.93元×1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某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56.93元、公摊水费255.78元、公摊电费255.78元、垃圾清运费145元、水费412.73元,合计3626.22元; 二、被告潘某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5.6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XXX。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某,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