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307民初37340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鄢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蓝某某。
被告:黄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鄢某、陈某某、蓝某某、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前调案号:(2024)粤0307民诉前调4189号】,原告于2024年11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某某、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蓝某某、黄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蓝某某、黄某的起诉。
涉被告蓝某某、黄某部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