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3654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乙。
被告:某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负责人:李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绍兴新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