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市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46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市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烟台市东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终4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由于一审法官的错误诱导,给申请人造成本该进行司法鉴定的四份录音资料未完成鉴定。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请了病假,并非无故旷工。东城公司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申请人所主张的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四份录音资料已经组织对方进行质证。申请人所述未经质证,与事实不符。
于东城公司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对于甲方(东城公司)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各项规章,乙方(**)已知悉并领受,保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东城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第三条请假规定员工有事须事先书面请假(托人捎假、电话请假一律无效)。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1、。2、旷工一天,警告并罚款200元;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4月10日就医之前,未依照东城公司的请假制度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属于旷工。申请人举证向姜成山发送手机短信,并不符合东城公司规定的请假制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姜成山批准请假。东城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成立。
(三)
(三)对于申请人认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虽然申请人主张审判人员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因存在枉法裁判行为而被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其该项再审事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