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325执保1205号
申请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州众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