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抗174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海滨七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盛丰东宝北路39号地铺。 主要负责人:***。 申诉人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湛江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23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