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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庞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