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1239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庞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