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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以西、博昌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博兴县中医医院职工。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