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博兴县中医医院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以西、博昌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博兴县中医医院职工。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未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