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5民初1151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3,男,汉族,1987年06月0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1,女,汉族,2014年06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3,系**1父亲。
原告:**2,男,汉族,2019年05月0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3,系**2父亲。
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博兴县新城二路以西、博昌四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3、**1、**2与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3、**1、**2撤回对被告博兴县中医医院、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