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肖爱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博兴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思琦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