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5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胜利二路718号。

法定代表人:肖爱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博兴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育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思琦

书 记 员  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