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6257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马永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娴。
被告: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雷晓翔。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被告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实际支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桑家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伟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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