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5民初248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辉,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92827。
法定代表人:邓阿孜,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涛,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乾應,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顺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56984F。
法定代表人:龚冬,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屈津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娅,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三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屈津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11元,减半收取3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先云
审 判 员  田长锋
人民陪审员  杨明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蒲学芬
代理书记员  蒲学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