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6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7M层1、04-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54943124。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大桥路1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1)湘1226执165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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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江小军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潘和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陶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