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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4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7M层、04-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354943124。
法定代表人:徐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子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子县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342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3428号裁决指定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路军
审判员范进斌
审判员常文扬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