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老二门街52号。
负责人:董承阳,该管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当,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7M层01、04-12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汝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汝州城管局)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询问,汝州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武当到庭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汝州城管局申请再审称,思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该报告是中标后的企业光大环保能源(汝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编制完成的,故汝州城管局不应支付下余的咨询顾问费2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思泰公司完成《研究报告》的依据有:《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物有所值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依据有《研究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第二章“项目概况”第3条载明“目前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处于立项和前期准备阶段”;汝州市人民政府通过《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思泰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研究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物有所值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均是思泰公司依据《汝州市垃圾综合处理PPP项目特聘咨询顾问协议》(以下简称《顾问协议》)约定需要提供的,系思泰公司单方自行编制,是否依据《研究报告》无法确定。《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也是其编制,无法证明已经编制了《研究报告》。汝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也仅能证明汝州市人民政府同意该项目,不能证明《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并提交汝州城管局。城建研究院与思泰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常理,如果思泰公司交付了《研究报告》,光大公司就不必再另行编制。且汝州城管局未向城建研究院支付款项,其不可能将《研究报告》交给汝州城管局。另外上述报告数据的引用是思泰公司的自由选择。思泰公司与城建研究院具有业务关系,其使用电子版《研究报告》的数据是能够理解的,但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将加盖城建研究院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的《研究报告》提交给汝州城管局。思泰公司在提供咨询顾问期间,没有对垃圾焚烧后的飞灰处置提供咨询意见,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正常运营。思泰公司也未根据《顾问协议》第3.6条约定,提供项目后期运营事实的指导和咨询工作。综上,本案应当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2015年12月8日汝州城管局与思泰公司签订《顾问协议》,协议约定了思泰公司应当完成的事项,及项目咨询顾问费用总额为70万元。2018年11月7日汝州城管局支付思泰公司咨询顾问服务费50万元。思泰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下余20万元费用。首先,关于思泰公司是否完成《顾问协议》约定事项问题。《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物有所值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两份材料均载明编制依据为《研究报告》。《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PPP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载明“目前项目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且该方案已经汝州市政府同意。以上说明三份材料形成之前《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城建研究院在二审中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16年3月出具了正式的《研究报告》并提交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后更名为汝州城管局)。该《情况说明》加盖城建研究院印章,注明项目负责人系张波并留有联系方式,张波亦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其次,《顾问协议》第5.2.2条约定“资本方选定并合同签署”后五日内汝州城管局应当支付剩余咨询费。2018年7月18日汝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光大公司建设案涉项目。同年9月22日汝州城管局与光大公司签订《汝州市静脉产业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PPP合同》。最后,《研究报告》已对固体废弃物及飞灰处置提出建议。根据城建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光大公司提出因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重新编制研究报告,因此,城建研究院又于2018年8月为光大公司重新编制新的研究报告。综上,汝州城管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汝州市城市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宝峰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新磊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