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7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
负责人:林宇航,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方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
上诉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张忠星、张小姣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发回重审。理由如下: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在上诉人基本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因被上诉人原因造成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并赔偿损失,原审对此未予审查并驳回上诉人诉请不当。发回重审时,原审法院应当审查上诉人在完成服务事项时的所应得的报酬并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91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66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关宇宁
审 判 员 张忠星
审 判 员 张小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麒超
书 记 员 张文思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