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兴联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4执保3004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兴联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29号三单元8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682573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97293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青岛兴联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4)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24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孝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