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

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92执保29号 申请人: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崮山镇皂北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白相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2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鲁1092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048480元。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莱芜钢铁集团淄博锚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淄博淄川支行的16×××06账户中存款10484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