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14798),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北湾。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徐州永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MG6AY43),住所地睢宁县临空产业园苏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威海船厂有限公司、徐州永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蔄俏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