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

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环翠区润华汽车维修站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2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环翠区润华汽车维修站,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43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