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工业集团威海船舶有限公司

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乔水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1民初1705号 原告: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涝子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6365604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海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古寨西路-393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W9RHH1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技区崮山镇皂北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1479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海乔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40元、申请费1081元,共计6721元,由原告威海凯艾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