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民初3019号
原告:***,男,汉族,住威海经技区。
被告: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14798,住所地威海经技区崮山镇皂北湾。
法定代表人:梅中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招商局金陵船舶(威海)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延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凤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福杰
书 记 员 刘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