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明心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5民初8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大同市云冈区明心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11MAOHL5BHXT(1-1)。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1,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52G43。
法定代表人:赵某1,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2,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59号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2057978。
法定代表人:赵某2,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晋控电力山西长治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山西漳泽电力长治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长北合成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OGT86E4U(1-1)。
法定代表人:梁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晋城庚金东头煤矿,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陈沟乡东头村。
法定代表人:辛某,任矿长。
原告大同市云岗区明心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晋城有限公司,第三人晋控电力山西长治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晋城庚金东头煤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大同市云岗区明心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晋城庚金东头煤矿的起诉申请,其认为晋城庚金东头煤矿现已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云岗区明心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撤回对晋城庚金东头煤矿的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