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5166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锋。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报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美龄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记平
书 记 员 季禛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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