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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1003行初32号
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作川,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笑飞,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潮,局长。
应诉负责人厉维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荣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鲍瑜明,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甲南大道东段9号。
法定代表人郭健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台州循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以经营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海波
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
人民陪审员  郑 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汪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