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65506号
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昆明昆船物流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昆船工业区401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20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朝批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