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21民初1413号
原告:广西国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鞍山西路71-5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5KAD6W4E(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竹洲大桥旁建通时代广场2号楼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137号。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壮族,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主管。
原告广西国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国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本案原告撤诉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国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广西国辅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