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5民初650号
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泉山路。
法定代表人:傅经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招远市张星镇。
法定代表人:陈杰,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毕*****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7185元,减半收取18593,由原告山东金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春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