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汉阳船舶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穗天法执字第57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司销售主管。 被执行人:广州汉阳船舶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汉阳船舶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36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30元和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2月13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查找被执行人,但未能查找到。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上述地址,下落不明。 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5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