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与舟某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887号 原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层林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秀山乡海兰北路288号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