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8号
申请人: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92097,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杰,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4647097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层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