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88号之一
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1549209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天顺路。
法定代表人:杨新杰,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震远,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4647097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层林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刘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中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7.5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967.5元,由上海中船临港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