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155号
原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第三人:**会,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系处分权利的表现,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北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