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财保4号
复议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复议称,密云区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无管辖权,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之间亦无可付诸诉讼的争议,请求撤销(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帐号×××)中存款1875000元,***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时,***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国电四维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密云区,并提交了其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中第五条载明:“管辖:为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帐号×××)中存款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后本院经***申请,依据(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体北路支行(帐号×××)中存款予以冻结。冻结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保全后,***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的诉讼。2月22日,本院对***诉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进行立案,案号为(2019)京0118民初25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本院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本院具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作出(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该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指出,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旨在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转移、处分被保全财产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在诉前保全程序中,法院无需对案件实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对担保、管辖等事项进项审查后即可作出保全裁定。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本院无管辖权的复议意见,亦非保全程序中实质审查的内容,如本院对案件确无管辖权,其可就管辖权问题在(2019)京0118民初2562号案件答辩期间内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予以救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其与***之间无可诉争议的复议意见,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可争议事项,应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等程序审理后予以认定,因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为非诉程序,仅需对双方是否存在争议纠纷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故本院对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该项复议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