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财保1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与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广安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中存款187.5万元。**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做担保。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9)京0118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中存款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
后**以居间合同纠纷为由将广安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广安公司给付项目咨询费150万元(税后)并支付违约金37.5万元。201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9)京0118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服(2019)京0118民初256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3民终16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5日,广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中存款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广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号×××)中存款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