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194民初7090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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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