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2923民初2092号
原告:钱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8日,住兰州市西固区岸门村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汇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海珀香庭1号楼2单元2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B0QFEG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红龙村八组31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附楼第七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6RT209。
负责人:***,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9号26-1-1、26-3、26-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19801U。
负责人:***,经理。
被告:重庆众相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天城大道752号E幢1层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525E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枫叶国际9幢B塔1层、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34989E。
负责人:***,经理。
原告钱某诉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汇庆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众相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相关诉讼请求无法具体明确,原告***起诉条件不成就,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其可待起诉条件成就时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依法退回原告钱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