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鑫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重庆柯海英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268号奉节国际商贸城8-3-10。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鑫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38号东方社区105小区7幢1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鑫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