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4471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夔州西路268号奉节国际商贸城8-3-10。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鑫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38号东方社区105小区7幢1单元104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鑫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