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60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黄寨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农中庄聚富佳园聚福楼东幢7-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双安镇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