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60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崇信县黄寨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达而成(平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农中庄聚富佳园聚福楼东幢7-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YF0NF2P。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双安镇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城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