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唐某;赵某;栗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1002民初24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经本院通知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