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8民初5688号
原告:谭某某,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
被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谭某某于2025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谭某某自愿撤回对赵某某、中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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