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188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2024年12月10日,原告朱某某以本案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