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188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2024年12月10日,原告朱某某以本案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