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30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学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沙太路。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师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某学院(以下简称某学院)因与被上诉人中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局)、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某公司)、中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1民初18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学院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中铁某局、中铁某公司依约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SG03合同段在某学院校园内的项目部临时用地恢复原状,即施工前所拍照片的原样;2、机场某公司依约督促中铁某局、中铁某公司完成上述临时用地的土地恢复工作;3、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中铁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广州某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某学院负担。 判后,某学院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铁某局、中铁某公司依约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SG03合同段在某学院校园内的项目部临时用地恢复原状;2.改判机场某公司依约督促中铁某局、中铁某公司完成上述临时用地的土地恢复工作;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中铁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中铁某公司将涉案土地地上建筑物拆除,恢复成裸地便是已完成土地恢复,却没有查清某学院与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签订的《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SG03合同段临时用地办理协议书》以及某学院与中铁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内在逻辑。2018年4月23日,某学院与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地办理协议书》,明确中铁某局有责任将土地恢复原状,机场某公司有督促中铁某局的义务,同时约定了相应租金。同年5月,机场某公司送审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南段工程SG03合同段临时用地土地恢复方案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对撤场后涉案土地的处理做了与原状不一致的安排,但并未与某学院有过任何沟通,也从未告知某学院。2020年4月10日,因工期延长,中铁某公司的项目经理部与某学院签订了《临时用地协议》。签署该协议时,中铁某公司也并未向某学院披露《临时用地土地恢复方案报告书》,反而让某学院误以为待项目完成后,可以把现有建筑物保留无偿交由某学院使用,并以此交换案涉土地的无偿使用,即使最终不能保留原建筑交由某学院使用,也会恢复土地原貌。但2023年4月,中铁某公司完工后,未告知某学院便直接拆除项目部相关建筑并撤场。某学院发现时,相关建筑物已在拆除中,中铁某公司未给予某学院申请建筑物使用许可的时间和机会,且中铁某公司撤场后未把案涉土地恢复为原来平整且有绿化的运动场地,反而是留下一片石头泥沙堆积的荒地。某学院发现中铁某公司拆除建筑物后与其交涉,其才提供了《临时用地土地恢复方案报告书》,某学院才得知中铁某公司从未有保留建筑物给某学院使用的意思,签署《临时用地协议》仅是为了免费使用涉案土地,而且该报告书称涉案场地原为废弃球场和裸地,实际上该场地在被租赁前,一直是学生正常休闲运动的地方,是平整的硬化地,且有大面积绿植,而经使用过后,该场地便成为无法使用的荒地。由上可知,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中铁某公司先是假意与某学院签署交付租金的租赁合同,后又以保留建筑物交由某学院作为教学实践基地为由,使某学院推翻了租金约定,同意免费交由其使用。但事实上,中铁某局、机场某公司、中铁某公司从始至终都知道其与某学院签署的协议与向有关部门提交的《临时用地土地恢复方案报告书》的内容是完全相悖的,建筑物根本无法保留,且其偷换概念,所谓的恢复原状,仅是恢复土地性质,实质上却是把好好的运动场地变成难以踏足的荒地,严重侵害某学院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某学院的上诉请求。 中铁某局对此答辩称,中铁某局并非案涉土地的实际施工人,某学院与中铁某局签订的合同仅作为临时用地报批使用,并未实际履行,且案涉土地已完成了土地复垦,故某学院主张案涉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机场某公司对此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学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中铁某公司对此答辩称,案涉土地已恢复原状,拆除建筑、进行土地复垦符合双方约定。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关于某学院主张中铁某局、中铁某公司将案涉用地恢复原状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某学院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临时用地协议》,该协议约定,如不能取得政府监管单位的许可,某学院则不能阻扰中铁某公司按要求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即使某学院主张权利的依据成立,但是案涉土地已因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要求复垦,现按照施工前所拍照片的原样进行恢复,必然存在行政管理障碍。此外,某学院要求按照照片所示内容恢复原状,客观上也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综上,某学院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若某学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存在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有关当事人主张承担其他责任。 综上所述,某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某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