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2802民初6579号
原告:黄某,女,生于1967年3月4日,土家族,利川市。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
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5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现住利川市解放东路162号。。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集团公司、湖北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7月17日立案。2026年8月5日,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