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2049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6)琼9006民初8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于2026年4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称双方通过庭外协商就本案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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