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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晟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21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购买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号136170668001745252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暂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