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210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购买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号136170668001745252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暂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