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某乙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