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晟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1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某乙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某乙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某丙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