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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402民初42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