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11民初8411号
原告:河南韬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西、长江东路南2号楼18层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韬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韬宇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韬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郑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