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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有限公司;曾某;厦门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206民初479号 原告:杨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厦门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曾某、厦门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某以案涉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承担。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